关于药品价格提醒的告诫书(精选6篇)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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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药品价格提醒的告诫书

关于药品价格提醒的告诫书(精选6篇)作文

全县医疗药品经营者、相关单位:

随着近期进入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节,治疗甲流、支原体肺炎等呼吸道感染用药需求整体增幅明显,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好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依法经营,合理制定价格,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市场供应,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切实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严禁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价格大幅度上涨。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以协议、口头约定等形式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全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加强价格自律,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密切关注冬春季呼吸道疾病防治相关药品价格变动,严肃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市民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篇二:关于药品价格提醒的告诫书

全县各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经营者:

为落实省、市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监管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价格监管力度,切实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__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价格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开展为期三个月的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价格整治行动,现做如下提醒告诫:

一、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市场监管局将重点查处生产、经营单位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药品价格过高上涨;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药品流通领域明码标价不规范等违法行为。

三、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各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经营者要结合各自实际,对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价格行为进行自查自纠,自觉维护我县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的价格秩序,营造公平和谐有序的消费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于__月__日起,对全县相关企业和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篇三:关于药品价格提醒的告诫书

随着近期进入呼吸道传染病高发季节,治疗甲流、支原体肺炎等呼吸道感染用药需求整体增幅明显,为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现对相关生产经营者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依法经营,合理制定价格,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市场供应,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2、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制度,切实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3、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严禁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价格大幅度上涨。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以协议、口头约定等形式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不得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各有关生产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__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篇四:关于药品价格提醒的告诫书

全区各药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近期呼吸道疾病高发,为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障药品市场整体价格秩序平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本区各药品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药品价格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二、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注明药品的品名、产地、价格,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经营者,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得利用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销售药品。

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最高可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五、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货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最高可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六、各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七、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__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通过拨打12315热线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篇五:关于药品价格提醒的告诫书

全市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

医疗药品及用品价格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净化流通环境、强化医药市场监督管理、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__市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

二、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三、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不得哄抬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四、不得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五、不得串通涨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不得价格歧视。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七、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八、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

九、不得仿冒混淆。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不得商业诋毁。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十一、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二、社会零售药店销售药品时,要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消费者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严厉查处,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篇六:关于药品价格提醒的告诫书

全市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经营主体、医疗服务机构:

近期是冬季呼吸道疾病高发时期,为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营主体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防范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__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主体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措施组织药品货源,保障市场供应,依法合规经营,公平有序竞争。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市场自律,维护正常的价格市场秩序。

二、销售药品时应标明药品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格,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各经营主体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各经营主体要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药品;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四、各经营主体不得借呼吸道疾病高发期,提高与之相关药品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药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在销售药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药品价格。

五、各经营主体要强化相关疾病防治用药流通环节的把控,以退热类、止咳类、抗病毒类、抗菌素类及其他重点呼吸道疾病防治用药为重点品种严控药品质量。

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相关药品市场价格监管,重点关注药品价格、进货渠道、储运管理和信息追溯等内容,深入排查风险隐患,严肃查处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全力保障药品市场价格稳定和药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权益。